纪法知识你问我答④
时间:2023-02-21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一、问:公职人员是否允许民间借贷?

答: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二、问:公职人员违规借贷会受到何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问:“营利性活动”具体指哪些?

答:“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四、问: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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