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你问我答②
时间:2023-02-10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一、问:党员干部能利用朋友圈开微店卖东西吗?

答:不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问: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能到企业任职吗?

答: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仍具有一定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原有职权,为任职的企业谋取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为此,《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也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三、问:可以向企业借用车辆作为本单位工作用车吗?

答:不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四、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能经商办企业?

答:如果所在的事业单位属于参公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本人在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即使所在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参公管理的范围,本人不担任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所在地区、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相关限制规定。

五、问:我的房子出售了,需要立即报告还是年底一次报告?

答: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但有的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房产变化在每年集中报告时报告即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细节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咨询。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