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纪委县监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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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纪委、县监委制定发布的(或代县委起草的)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一般2年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文件,包括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和惩戒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或者活动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工作部门 委办公室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报送备案文件。 三、报备流程 拟提请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须于组织起草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立项审批。需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于上会审议之日5个工作日前报县委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 起草规范性文件部门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以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的电子文本送委办公室。 委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关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形成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签批后,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备案。 县纪委、县监委起草的,以县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正式文本及其电子稿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 四、制定说明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向委办公室室提供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文件制定的意图、背景和必要性、主要依据、征求意见和审议批准情况、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 委办公室应于每月月末将发文目录进行核对梳理,发现规范性文件漏报、不一致等情况的,督促起草部门补报、补正。 委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县纪委、县监委发文目录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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