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25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共浙江省纪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16条措施》,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责任留痕、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五条  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委机关公文日常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10种: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案件通报、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九)函。用于同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综合报告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请示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八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县纪委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以县纪委名义的,主送市纪委或县委;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的,主送市纪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视情抄送市纪委办公室、市纪委机关职能部门和县委办公室。

(三)经同意,县纪委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县纪委办公室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

(四)县纪委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九条  向市纪委、县委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省市纪委下发的公文,需要贯彻执行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另行文。

第十一条  除委办公室外,委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对外行文,如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只用于纪检监察对口业务的联系。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委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具体程序一般包括:(一)经办人拟稿;(二)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三)会办部门审核;(四)委办公室核稿;(五)委领导审签;(六)编号;(七)打印;(八)主办部门校对;(九)缮印;(十)用印;(十一)封发。

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

(五)标题一般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GB2312字。行间距一般按28磅编排。正文部分不使用加粗字体和下划线。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GB2312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GB2312字。

(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十一)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十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十三)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有2个或者2个以上附件的,应当用“1.xxxxx”标识。附件名称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六)公文的抄送机关按相关规定单位顺序排列。

(十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八)成文日期以会议决定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会议决定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决定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九)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是公文核稿部门。拟稿部门需填写委办公室印制的《中共泰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拟稿单》,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委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委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拟稿部门需先送会办部门会签,再送委办公室核稿。公文核稿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委领导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核稿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办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公文草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稿部门协商或退回修改。

第十五条  公文草稿经委办公室核稿后,返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呈送分管委领导逐级审批,再由办公室统一送主要领导签发。

(一)以县纪委名义的,由书记或由书记授权分管副书记签发;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的,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二)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当再作校对。校对内容同第十四条。经校对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第十七条  公文印发机构为委办公室。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的签收时间应当明确到时、分。签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准确登记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收文份数、公文份号等信息和办理情况。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委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批办性公文应当在文件处理单上提出分办意见,明确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报分管领导批示。分管领导批示后送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应牵头提出有关办理工作建议方案,并逐级呈批。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送范围。办理公文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来文单位;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章  公文呈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文呈批是指委机关内部流转公文呈批。委机关各部门呈报内部流转公文时,使用《泰顺县纪委县监委机关请示报告办理单》,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请示报告办理单标题栏中填写公文标题,标题应力求准确到位、言简意赅;在呈报事由、科室意见栏中填写相关呈报事由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公文正文和其他材料作为附件呈送。

(二)通过请示报告办理单呈报的公文划分为三类:请示、报告和考虑。请示类适用于报请领导审批、审定和指示的事项;报告类适用于汇报情况、反映问题等报请领导阅批的事项;考虑类适用于对拟开展工作的初步设想、建议等报请领导参阅的事项。公文种类应当通过标题体现。

(三)呈报公文涉及委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请示报告办理单由承办部门呈送本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五)通过请示报告办理单呈送的内部流转公文,格式遵照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委机关各部门应按流程进行公文呈送。

(一)委办公室呈送的公文,由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审批。

(二)委机关其他部门呈送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本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三)需会商委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分管副书记批转给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四)向委主要领导呈送公文前,应当将公文电子稿发送至委办公室指定邮箱登记、备份(径送件除外)。涉及需委主要领导出席会议等事项,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委办公室核稿,再呈送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文呈送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章  径送件呈批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各部门凡需呈送领导批阅的案件、人事安排等文件材料,一律作为径送件密封呈批;不在此范围的,一般不作为径送件呈送。

第二十三条  呈送径送件使用密级信封,信封封口严实,密级标注、缓急程度等要素应与文件内容一致,在信封背面左、右两侧顶头居中位置粘贴密封条,由呈送人在两侧密封条上签名,直接呈送领导。

向委主要领导呈送径送件的,须使用委办公室统一发放的信封,直接呈送领导。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阅批后的径送件,直接退回呈送人。

 

第八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本委档案管理规定,按照“谁承办谁立卷,事结卷成”的原则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正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委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处理。禁止将公文和内部资料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做好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归还、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泰顺县监委公文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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