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十)
时间:2019-08-01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方面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规定有哪些?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陆续作出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提倡和支持党政机关干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是一个政策性强而且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为了防止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权谋私等问题,需要重申一些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力争使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同时要继续抓好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注意掌握好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中的政策界限。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工作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典型案例


全国各地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某某违规借贷问题。2014年,覃某某给某度假村开发商以月息3.9%的利率借款30万元,获利共计24.57万元。另外,覃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覃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教体局原副局长余某某挪用公款违规借贷问题。2013年,余某某在担任新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挪用130万元和200万元借予他人用于从事营利活动。此外,余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5月,余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原经济发展办公室干部陈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2009年至2014年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通过亲属出面等形式,承揽新登镇长兰村洪塘坞土地复垦项目、长兰村石灰厂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等多个工程。2018年4月13日,陈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湖南省林州市北湖区区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某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2013年9月,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其配偶苏某名义出资9万元入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分红18.836万元。此外,刘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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