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九)
时间:2019-08-01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方面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规定有哪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典型案例


温州市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案例)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原中雁管理所办事员胡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胡某某利用负责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挂靠他人公司的方式,先后四次承包由其本人负责管理的绿色工程,工程总额18万余元。2018年12月,胡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瑞安市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谢某某利用职权违规搭股经商问题。2013年,时任瑞安市水利局飞云水利站站长谢某某利用其对仙降街道西河生态护岸工程验收、日常监管的职务便利,出资4.5万元入股该工程承包商陈某某投资经营的铁炉村停车场,并于2014年至2017年每年获得分红1.6万元计6.4万元。2018年3月,谢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苍南县教育局原灵溪学区工作人员张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2011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负责各中小学校教育杂志征订、发放、收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征订款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12月,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文成县司法局原百丈漈司法所所长朱某某违规参与营利问题。2017年9月,朱某某想通过南田镇光明村土地垦造水电项目营利,与负责该项目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约定政策处理由朱某某负责,李某某向其支付政策处理费20万元。2017年9月,朱某某受到记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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