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六)
时间:2019-07-26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方面


(一)哪些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治理对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并非所有监察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情形限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治理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重点为上述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哪些违规从事营利行为属于治理重点?

1.违规以个人、亲属或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形式,或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大宗采购、中介机构服务,吸收存款、承揽业务、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典型案例


温州市典型案例--违规借贷方面


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林局原副局长李某某违规借款问题。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35次无息借款共计487.6万元。此外,李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7年8月,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办事处原安全生产监督所所长彭某某违规借贷问题。2011年10月,彭某某向辖区内某企业负责人借款5万元用于周转,经多次催讨,于2018年2月归还1万元,被举报后直至2018年4月才归还剩余4万元。2018年7月,彭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湾区生态环境分局原水乡建设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章某某违规借贷问题。2016年11月,时任龙湾区环保局海滨所所长章某某先后向辖区公司股东、总经理等管理服务对象无息借款9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此外,章某某还存在参与高利借贷的问题。2019年4月,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龙湾区安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夏某某违规借贷问题。2014年3月,夏某某将10万元出借给辖区内的企业负责人纪某某,并按3分每月收取利息。2018年7月,夏某某收回借款,并收取利息15.3万元。2018年12月,夏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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