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剖析(五)
时间:2019-07-25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9.《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2年)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典型案例


案例九:县防汛办原副主任陈某等人承揽项目违规营利案


案例回顾


2012年,时任县防汛办副主任、常务副主任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联合县防汛办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夏某某、方某某、潘某某承揽泰顺县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从中获利累计24万余元;2014年3月,陈某又利用职务便利,承揽《泰顺县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从中获利35000元。2018年10月,陈某受到留党察看、降级处分,夏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方某某受到记过处分,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泰顺县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和《泰顺县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给县勘测所实施,陈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向承接此两个项目的县勘测所负责人夏某某提出转包要求,夏某某一方面考虑到县防汛办是该项目的业务牵头主管部门,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想让陈某赚点额外收入,给其好处,遂将该项目转交给陈某来实施。

陈某身为县防汛办副主任,廉洁从政意识不强,错误的认为利用业余时间做一些技术性工作,赚一些劳务收入不会违反纪律。但县防汛办作为项目业务牵头主管部门,陈某利用职权影响向项目承接单位县勘测所转包项目业务,伙同他人实施,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违反廉洁纪律,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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