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剖析(三)
时间:2019-07-22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五)违规借贷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比如,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有的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大额收益。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款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行为实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已经获取大额回报,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要结合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还是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综合判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经典案例


案例五:罗阳镇环卫所原所长王某某等人违规合伙经商案

案例回顾

2013年至2018年,罗阳镇环卫所原所长王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泰顺县某物业公司,罗阳镇环卫所副所长吴某某、罗阳镇原副镇长蔡某某,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该公司。王某某利用职权将某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业务直接发包给该公司经营,从中获取利益。

2019年4月,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吴某某受到留党察看、撤职处分;蔡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组织处理,三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分析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是条红线。在本案例中,罗阳镇环卫所原所长王某某,以其女儿的名义与其他三人成立物业公司,后为了隐藏真实股东身份,将女儿股份转为夏某某、高某某继续持股分红。时任罗阳镇副镇长蔡某某、罗阳镇环卫所副所长吴某某,在王某某的推荐下,均以亲戚名义投资入股与其有职务关联的该物业公司,三人均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办企业。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罗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直接发包方式将罗阳镇城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业务给该公司经营,使该公司获取巨大利益。

“当官和经商当属两条道”,从198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到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王某某、蔡某某、吴某某三人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经商获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职务廉洁性,造成社会不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最终依纪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工作人员林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案

案例回顾

2012年5月,林某某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员)期间,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实际由林某某本人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2月12日,林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企业,实际由本人负责经营,少数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玩起“瞒天过海”伎俩。殊不知,要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纪违法行为,终究要被揭发。

在本案中,林某某属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党员干部,其假借亲属名义开办专业合作社,并长期参与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禁止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目的在于扎紧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的制度笼子。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问题。身份即是责任。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枉顾法纪,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