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剖析(二)
时间:2019-07-22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政策解读


(三)违规借贷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是认定是否违规违纪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3.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4.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

5.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6.公职人员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参与借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参与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违法行为。

7.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年利率超过36%(月息超过三分)的,为非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行为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可能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8.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属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如何界定?

(1)县管干部,原则上职权管辖或职务影响范围内所有企业、企业主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均可界定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2)其他干部,原则上应以本人职务、职权、岗位所能直接管理或产生影响的企业、企业主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范围边界。

(3)某些特殊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界定可结合个案情况具体确定。

(4)与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如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以管理和服务对象论。

(5)存在隶属、制约、监督等管理关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与本科室工作人员等之间,下级工作人员属于管理对象。


经典案例


案例三:三魁镇原副镇长林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三魁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多次向本镇辖区内的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借款,合计借款金额547000元。截止立案时,部分借款未归还。2019年3月,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林某某作为中共党员、三魁镇政府副镇长,为归还个人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债务,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借款。因借款对象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等属于林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与其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职务廉洁性。因此,这种借贷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着本质区别。

林某某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其行为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构成廉洁纪律违纪。


案例四: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出纳林某某挪用公款违规借贷案


案例回顾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林某某在担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单位财务及收取市场摊位费、租金和水电费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个人其他开支。2018年7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分析


林某某虽作为一名国有企业临时聘用的财务人员,但手中却管理着两家大型综合市场的摊位费、租赁费,一方面由于财务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受高息诱惑,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竟如“探囊取物”,陆续挪用多笔公款用于高利放贷,借给他人赚取利息,最高时约定按照月利息5%或12%收取,从中谋取利益。

法律意识淡漠的林某某沉醉于高息诱惑中,但其挪用巨额公款高利放贷从中谋利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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