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剖析(一)
时间:2019-07-18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刻吸取我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和“立人事件”等非法融资问题教训,县委以持续修复我县政治生态、保障新时代泰顺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制定出台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即日起,“清廉泰顺”微信公众号开设《专项整治》专栏,对违规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政策解读、发布经典案例并报道相关信息,提高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对本项工作的知晓率,力求形成积极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属于违规借贷治理对象?

治理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重点为上述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哪些借贷行为属于治理重点?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

3.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

7.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经典案例


案例一:县公安局原网警大队政治教导员陶某某向管理对象无偿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0年5月,陶某某在明知翁某某帮助他人刷卡套现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翁某某无偿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2010年7月,陶某某还款5万,剩余5万直至2012年3月才归还。此外,陶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3月,陶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在知道翁某某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下,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处置,然而陶某某因债务缠身,利用职务便利,向涉案人员动起“歪脑筋”,向其无偿借款。对于翁某某来说,能借此机会逃过法律制裁,便同意借款,并且还通过刷卡套现帮助陶某某做存款积分流水。

陶某某不正确履职,反而利用职权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谋取私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破坏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

案例二:西旸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4年,王某某担任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印心精舍”房屋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建问题,先后六次向房屋负责人无偿借款合计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底,该违建行为被执法卫片拍摄和上级督办后,才依法处罚。2017年8月,王某某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其西旸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案例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感情、以相互信任为基础,没有职务上的必然联系,但是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就有待思量,其本质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该案中,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西旸镇土地审批、违建调查处理等工作,本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私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可他却置政策法规于不顾,把制度规定当成“稻草人”,在处理该房屋违建问题上多次给予关照,无偿向违建对象借款,最终导致该违章建筑合法化。这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是一种以职权谋利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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