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24期 |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时间:2018-09-21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案例回顾:

 林某某,中共党员,某局科室主任、副主任科员。2012年5月,林某某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了专业合作社,林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2月12日,林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六种违规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但本案中,林某某身为科室负责人、副主任科员,属于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其假借亲属名义开办专业合作社,并长期参与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视其情节、造成的后果,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执纪者说:

 近期,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少数公职人员甚至党员领导干部依然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损害了公职人员队伍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以其他关系人的名义来参与就没事。实际上这种行为虽看起来一举两得,却触犯了廉洁纪律底线。

此外,随着互联网电商的飞速发展,不少人开起了网店,当起了微商,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也加入其中。网店、微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党纪法规所禁止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事实上,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目的在于扎紧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的制度笼子。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身份即是责任。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枉顾法纪,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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