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21期 | 公车私用成“惯例”,两干部被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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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雅阳运管所负责人吴某某、工作人员曾某某私自使用单位执法执勤车上下班接送、搭乘家属、亲友及办理个人事务。2018年6月21日,吴某某、曾某某受到记过处分。
纪律溯源: 1.吴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属于公车私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二条规定: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本案中,运管所的车辆就属于执法执勤用车。吴某某、曾某某平时用公车上下班接送、搭乘家属、亲友及办理个人事务,其行为与执法公务活动无关,属于公车私用行为。 2.吴某某、曾某某公车私用,既侵害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其本质是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2014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严禁公车私用。本案中,吴某某、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自律制度。同时,吴某某、曾某某将政府财政购置的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因私用于上下班接送、搭乘家属、亲友及办理个人事务,也侵犯了单位车辆的财产使用权。其行为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对该二人公车私用行为,定性为挥霍浪费,更能体现其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 而吴某某、曾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其二人记过处分。同时,责令退赔公车私用的燃油费用。
执纪者说: “是我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我以为用公车接送下亲戚朋友,不会造成多大影响,但是当纪委干部找我谈话的时候,我才知道,作风建设无小事,只要触碰纪律红线,必定会被问责。”吴某某在检讨书中写到。 本案中,吴某某、曾某某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使用公车上下班接送、搭乘家属、亲友及办理个人事务已经成“惯例”。但这样的“惯例”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不说,还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违纪行为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上而下营造了抓干部作风建设的高压态势。但在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当下,仍存在顶风违纪行为。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单位公车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中存在宽松软的问题。 在当前大力正风肃纪的形势下,对顶风而上者必须严肃处理,对“四风”问题必须紧紧扭住不放。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抓细抓常抓长,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压用力,从严正风肃纪,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时刻严守纪律规定的红线,以实际行动抵制“四风”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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