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19期 | 公款送礼卡 处分没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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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前,泰顺县纪委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案例回顾 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时任泰顺县饮食服务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公司经理的富肖敏、翁志尧直接参与和决定公款购买超市卡合计51000元,并将超市卡赠送相关人员。2018年2月11日,翁志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4月26日,富肖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泰顺县饮食服务公司原副经理李杰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收受礼卡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同时,县纪委对其主管单位监管不到位、推进作风建设不扎实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纪律溯源: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印发《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央纪委于同年11月印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新修订《条例》所称的“有关规定”即包括上述规定。
富肖敏、翁志尧在担任某国有企业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期间,用公款购买超市卡送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由于该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执纪者说 自执行八项规定以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党风政风大为改观。但仍有个别单位和少数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心存侥幸、以身试纪,“四风”问题屡禁不绝,时有发生。
本案就是典型,案例中二人身体为中共党员、单位负责人,不认真学习领会新形势下正风反腐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没有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仍“乱拍板”使用公款送出5万多元的购物卡,在春节前夕进行“打点”,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不准公款送节礼”的纪律要求。打着有利于单位发展的旗号,看似是为了公家利益,你来我往之间,最终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说明了该二人纪律意识淡薄,心无敬畏,无视党纪法规,凸显了其扭曲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对该案件的查处,彰显了县纪委坚持有案必查、动辄则咎,驰而不息纠“四风”的决心。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对“四风”之战还需持久深入,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另外,除了传统的“红包”、购物卡等,用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电子礼品卡等手段给节日送礼披上“隐身衣”,不仅更具隐蔽性,也更纵容了个别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必须高度警惕!
纪律是红线,更是底线。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刹住公款送礼的不良风气,自觉形成“人不送,我不收”的良好氛围,否则,钻纪律的“空子”,最终会被纪律所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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