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18期 | 身份“临时”,责任义务不“临时”
时间:2018-04-27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案例回顾

  日前,我县通报了2起利用职务影响力从事中介有偿代办服务破坏营商环境典型问题:

1

  泰顺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无偿代办窗口临时人员李金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临时人员叶晓军利用职务影响力从事中介有偿代办服务问题。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李金兰、叶晓军在县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期间,利用窗口工作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从事中介有偿代办服务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2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行政审批科窗口临时人员陶浦云利用职务影响力从事中介有偿代办服务问题。2014年初至2018年1月,陶浦云在县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期间,利用窗口工作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从事中介有偿代办服务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2018年4月19日,李金兰、陶浦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叶晓军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注册分局)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处理,分管领导受到通报处理;原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业务科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分管领导受到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受到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点评

案件中三人均是临时人员,身份虽“临时”,可责任义务不“临时”。“临时人员”的存在原本只是政府内部的人事安排,在一个单位里面或许泾渭分明,然而一旦他们坐在窗口工作,在与之打交道的普通老百姓和企业看来,有没有编制就没有分别。在政府内部当然可以因编制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然而政府的对外形象是统一的。无论编内编外,只要涉及公权力的运行、人民权益的维护,都必须一丝不苟地守住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与红线。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窗口、一项流程、一名办事人员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促成一个项目,也有可能逼走一个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全县各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部门的软环境建设;纪检监察组织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纪律链接

1.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关于实行优化营商环境“十条禁令”的通知》泰纪〔2017〕153号

八、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或企业主违规借贷,在企业搭股经商,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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