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14期 |“优亲厚友”之风不可长,村支书办事不公受处分
时间:2018-02-28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案例回顾

吴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5月,吴某某同志在申报该村2013年度低收入农户帮扶对象名单时,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程序,将本人的岳父及弟弟优先列为帮扶对象,该二人分别获取了低收入帮扶资金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7年11月,吴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此案中,吴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优亲厚友行为,违反了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三)项“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约束性条款。吴某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对吴某某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但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执纪者说

村干部是与群众距离最近、关系最密切,也是最了解群众家庭、生活、收入等情况的基层干部,如何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五保、低保、大病医疗、救济救助等惠民政策落实,做到“一碗水”端平是至关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村干部凭借职务便利,企图让身边亲友从扶贫政策中分得“一杯羹”,成为与民争利的“苍蝇”,伤害了群众感情,也让党和国家的惠民利民政策打了折扣。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日常生活中,亲属之间彼此照顾、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权力从来都应姓“公”不姓“私”,扶贫绝对不能“偏心”。如本案中的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和村干部,本应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地落实低收入农户帮扶名单的申报,但却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其行为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害了扶贫政策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受到党纪处分是必然的。

人情有量度,纪律无盲点。该案件是基层政府出现的“微腐败”案件之一,事件虽小,但也为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当前我国正处在脱贫攻坚期,强调精准扶贫,就是要杜绝私心,把宝贵资金用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也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手握公权力的党员,更要做到划清公与私的分界线,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惠民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时刻感受到党的关怀。

 

相关链接

一、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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