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11期 | 违规借款不归还,袒护违建不处理,国土所所长被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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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西旸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法达,因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玩忽职守,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行政职务。 案例回顾
2014年,王法达担任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在巡查中发现“印心精舍”房屋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建问题,先后六次向“印心精舍”房屋负责人无偿借款合计人民币235000元,对违建问题未按规定立案查处和上报处置。2014年底,该违建行为被执法卫片拍摄和上级督办后,才依法处罚。2017年8月,王法达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其西旸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说纪 借钱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常事,但是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就有得思量了。2015年,温州市纪委对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谨慎用权,刹住歪风。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与双方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交换关系,是一种以职权图利的行为,极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该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可仍有干部明知故犯。该案中,王法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西旸国土资源所所长,负责西旸镇土地审批、违建调查处理等工作,本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私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可他却置政策法规于不顾,把制度规定当成“稻草人”,为了个人私利,在处理该房屋违建问题上多次给予了关照,最终导致该违章建筑合法化。王法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自己也受到严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危害性,认真遵守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苗头性问题及早提醒纠正,对罔顾纪律规矩的严肃处理。同时也提醒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健全完善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经常性开展督查,杜绝别有用心之人的可乘之机。
纪律链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2.《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行为“五个严禁”的通知》(温纪发[2015]4号)文件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上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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