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小问题”影响大发展,勿以恶小而为之
时间:2018-02-28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案例回顾

 2017年1至6月份期间,泰顺县司法局彭溪司法所工作人员夏晓俊累计5.5个工作日未到司法所上班签到。因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泰顺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给予夏晓俊警告处分。

  2017年3至5月份期间,泰顺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英富无故迟到早退7次,累计18次考勤未签到,未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2017年8月泰顺县民政局给予徐英富警告处分。

                                                                                                               说纪

 近期,因所谓此类“小问题”被处分的可不少:司前住建所1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使用手机观看电视连续剧,百丈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1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看与工作无关新闻、网页,泗溪镇1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使用电脑玩QQ双扣游戏,彭溪镇1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手机游戏,上述人员均受到书面效能告诫3个月的处分;仕阳镇2名驻村干部上班迟到,仕阳镇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广电局6名干部违反考勤纪律,受到批评教育的处理……

 

  “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干部作风好坏是一个地方发展软环境的关键,软环境不好,再好的政策也落实不下去、再多的项目也推进不了。违反工作纪律等“庸懒散慢”作风问题,亟需引起相关单位和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班吃早点等行为习以为常、不以为然,认为与公款吃喝、贪污受贿比起来,这些“小问题”无伤大雅,也不会产生多严重的后果。孰不知,在机关效能、干部作风等软环境建设上,这些乍看是细微、琐碎的“小问题”,实际上却“不小”,危害不容忽视,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意识必然不会高涨,假如长期滋生,不仅扰乱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降低工作效率,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干群关系,进而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最终破坏的是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 

 

  “勿以恶小而为之”,纪律建设就应该从点滴小事抓起。把一件件小事抓好了,才能让好的作风成为一种常态。作风建设具有长期性和顽固性特点,不仅应从大处着眼,更应从小处着手。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杜绝侥幸心理,做到慎独慎微、自警自省,提升纪律自觉,增强服务意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善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厉整治“庸懒散慢”作风顽疾,坚决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说“不”。唯有如此,才能防微杜渐,防止“小问题”影响大发展。

                                                                                                         纪律链接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续继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六)违反“四条禁令”的;

(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八)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九)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一)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机关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温州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单位内部管理职责,纪律松散,举止不端,损害机关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一)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

(二)对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行为,初次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多次的给予从重问责;

(四)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

(六)不遵守公务人员礼仪规范,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说话粗暴、言行不端、故意刁难的,一律给予书面效能告诫;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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