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26期 |变味的“学习考察”,多名村干部受处理
时间:2018-12-19 来源:泰顺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字号:[ ]

案例回顾:

近日,县纪委查处了多名村干部借学习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原本严肃的考察“变了味”。

2017年,泗溪镇玉岩村石门村、筱村镇玉溪村、司前畲族镇徐宅村峰门村,组织村党员、干部赴外地学习考察,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习考察路线,借机游玩旅游景点,产生的旅游费用一并计入学习考察费用中支出,相关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旅游费用予以追缴退赔。

执纪者说:

外出考察,是学习其他地区宝贵经验的好机会。村级党员干部也需要“走出去”历练“带回来”经验。但是以学习、考察等公务差旅为名借机或变相旅游,是“四风”隐形变异的一个典型表现。学习考察的目的是为了工作,费用按标准由村集体资金支付。但是如果以学习考察为名借机或变相旅游,仍由村集体资金支付旅游费用,既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又滋长了享乐主义,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规定。

少数村干部把学习考察当成福利,总想着借机出门“放松放松”,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原本严肃的考察“变了味”。上述案例中,有的村隐瞒实际参与考察的人员及人数,远超20人一批次的要求集中外出;有的村扩大学习考察人员范围,除了党员干部,村民及村干部家属自行报名参加,人数多达90余人;有的村擅自变更行程,学习考察点就一个地方、旅游景点好几个地方,考不到实处,察不出效果,与考察的初衷背道而驰。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纪律面前没有“暗门”,采取各种手段,给公款旅游披上“隐身衣”一样会受到严肃处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方可善作善成。

纪律链接:

一、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关于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意见》(泰农〔2015〕45号文件)

(四)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管理

1、村集体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

2、实行计划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外出批次、人数、时间、地点和费用支出。村集体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每届安排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批次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外出地点原则上要安排在省内,一届任期内每人原则上只能安排1次。没有经营性收入的行政村,不得举债外出。

案例回顾:

近日,县纪委查处了多名村干部借学习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原本严肃的考察“变了味”。

2017年,泗溪镇玉岩村石门村、筱村镇玉溪村、司前畲族镇徐宅村峰门村,组织村党员、干部赴外地学习考察,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习考察路线,借机游玩旅游景点,产生的旅游费用一并计入学习考察费用中支出,相关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旅游费用予以追缴退赔。

执纪者说:

外出考察,是学习其他地区宝贵经验的好机会。村级党员干部也需要“走出去”历练“带回来”经验。但是以学习、考察等公务差旅为名借机或变相旅游,是“四风”隐形变异的一个典型表现。学习考察的目的是为了工作,费用按标准由村集体资金支付。但是如果以学习考察为名借机或变相旅游,仍由村集体资金支付旅游费用,既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又滋长了享乐主义,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规定。

少数村干部把学习考察当成福利,总想着借机出门“放松放松”,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原本严肃的考察“变了味”。上述案例中,有的村隐瞒实际参与考察的人员及人数,远超20人一批次的要求集中外出;有的村扩大学习考察人员范围,除了党员干部,村民及村干部家属自行报名参加,人数多达90余人;有的村擅自变更行程,学习考察点就一个地方、旅游景点好几个地方,考不到实处,察不出效果,与考察的初衷背道而驰。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纪律面前没有“暗门”,采取各种手段,给公款旅游披上“隐身衣”一样会受到严肃处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方可善作善成。

纪律链接:

一、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关于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意见》(泰农〔2015〕45号文件)

(四)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管理

1、村集体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

2、实行计划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外出批次、人数、时间、地点和费用支出。村集体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每届安排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批次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外出地点原则上要安排在省内,一届任期内每人原则上只能安排1次。没有经营性收入的行政村,不得举债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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