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路毁林地 村干部“好经”念歪
时间:2017-03-10 字号:[ ]

当前,要谨防村干部“好心办坏事”,一村支书非法占用林地18余亩,获刑7个月。

“要致富,先修路”,村干部设法修路造路,本是件好事。而泰顺县的一名村支书却因擅自挖路,摊上了大事,被判处了刑罚。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系本县原泗溪镇桥头村的支部书记。2014年至2015年,吴某某等人在修建该村中臼辇至岭头仔、松头至坟田仔、水井丘至仓楼自然村等道路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达18余亩。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2月17日,县纪委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案件中,作为村支书的吴某某,在修建道路前,组织召开了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遂对路段进行开挖用于修路。但是,村两委讨论通过要修路并不代表该修路所占用的农用地不需要进行审批,“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最终,吴某某因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毁坏林地触犯了刑律。

案件审结后,大家唏嘘不已,吴某某为村里修路,并非为自己谋私利,却因缺乏法律知识和纪律意识害了自己,确实可惜。但国有国法,党有党纪。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国法是做事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

为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基层党组织始终要将农村干部的法纪教育工作抓在手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的案例,组织学习党纪法规,增强村干部的法纪意识、依法办事的能力,懂得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应该怎样做,不要让好心为民办事,即使没有贪赃枉法,也触犯了刑律,犯了不应该犯的错。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强化对基层组织的服务指导,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对此类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村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真正把“好经”念好。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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